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谢谢邀请!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1.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3.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三、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5月29日alsjs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2014.10.1
一、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抚恤金标准: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三、资金渠道: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4年9月22日alsjs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7日alsjs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 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 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alsjs
其他网友观点死者应该是位灵活就业社保的退休人员。
缴纳了几十年的养老保险费,好不容易熬到了领取养老金,可办理退休手续后才领了一年的养老金就突然病死了,这确实是件令人悲痛丶揪心的事。唉,真的是世事难料啊!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当参保人死亡后,他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还可以领取到丧葬费和怃恤补助金。
虽然这一块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但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只不过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可能会更高些,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可能会更低些。
以中都地区湖南省为例,当灵活就业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要在1~2个月内带着死者的死亡通知书丶火化证丶身份证丶社保卡、退休证以及报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丶户口簿等到死者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去报告。
社保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先办理一个养老金停发手续,然后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丶对丧葬费丶怃恤补助金进行核算丶对死者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余额进行结算。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然后通知报告人前去领取以以几笔钱:
1丶3000~5000元的丧葬费;
2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标准8个月的一次性怃恤补助金;
3、死者个人养老金账户内剩下的全部余额。
其他网友观点随着我们社保普及的程度越来越深,更多的人也逐步的意识到社保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重要性。人生四刻,生、老、病、死。死亡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经历,但也是又不得不经历的事情。周边的很多朋友也会有有这样的顾虑,辛辛苦苦缴了一辈子的社保,好不容易盼到退休,如果没领多长时间就去世了,那过往缴纳的社保费用是不是就白缴纳了?事实上,针对于大家的这个困惑,国家也出台了一些解决的办法。首先,如果我们是在退休后去世的,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医保卡中的余额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其次我们家属可以向社保相关部门或者企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结合以上两点做具体分析,希望能够解决大家的困惑。
一、退休人如果因病去世,剩下的养老金是否可以退?能退多少?
退休人如果因病去世,剩下未领取的养老金是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的。当然能够继承多少,主要由我们已经领取的缴费月数来确定。
针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一般来说,企业缴费的比例为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8%。很多人可能会比较纳闷,自己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挺高的了,能达到28%,可是为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比较少呢?事实上,我们企业缴纳的20%的缴费比例是计入到国家统筹账户中的,缴予国家,不属于我们个人。而我们缴纳的8%的比例会计入到我们的个人养老账户中。目前个人养老账户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息(记账利率大概在7%-8%之间)。
我们的个人养老账户的储蓄额在我们退休后会按照退休年龄所计发的月数按月去进行发放。比如5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周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个人养老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养老个人账户总额/退休后计发月数。也就是说,我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其实是从我们个人账户储蓄额中列支的,当过了计发月数之后,如果个人账户储蓄额变为0,之后再有社保基金中另行支付。所以退休人如果因病去世,其家属能继承的金额是跟退休人已经领取了多久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是息息相关的。举个例子:
李某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养老账户存储额为155000,但刚领了1年后,因病去世?请问李某去世后,家属能否继承李某个人剩余的养老金?能继承多少?
答:李某生前已领取个人账户金额:155000/139*12=13381元
李某个人养老账户剩余余额:155000-13381=141691元
通过计算得知,李某的个人账户仍有14.2万元左右的剩余,所以李某生病去世后,其家属是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金额为141691元。
二、继承是否等于提取?
我在跟身边朋友解答这些问题的时,身边总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自己身边的亲戚退休后去世了,个人养老账户也有剩余,但是没有领取到一分钱。在这里,大家需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继承≠可提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所以,事实上,如果退休人去世后,个人养老金余额没用完的,其直系亲属是可以继承退休人个人养老金余额的,会并入到直系亲属个人养老账户中,待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继承≠可提取,这也是为什么会有人反驳说自己提不出钱的原因了。当然我知道的部分地区是可以提取的,具体能不能提取还是需要咨询一些当地的相关部门。
三、除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之外,去世家属属还有哪些死亡待遇可以领取?
(一)医保卡中个人余额
如果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的话,每个月医保中心都会返一笔钱到我们个人的医保卡中,可以用于我们日常去药店买药使用。如果退休职工生前医保卡的余额有剩余的话,那么其亲属是可以继承的。
(二)丧葬补助金
各个地方针对于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的标准不同。有的是按照3个月的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有的地区是一次性发放固定数额,有的是按照2个月的平均工资做发放。以辽宁省为例,葬补助金=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抚恤金
关于抚恤金的发放,目前全国也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发放标准,一种是以退休人生前的养老金作为发放标准。比如辽宁省就是按照上一年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抚恤金金额。
综上所述:
1、退休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去世后,其家属是可以继承退休人员生前未领取的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个人余额的。但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继承并不等于可领取,有一些地方是不允许我们提现的,只能继承人自己的个人养老账户合并,在继承人退休后并入到养老金发放。
2、社保对于我们年老后生活还是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的,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我们的生存和生活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我们谁也无法预料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但是也不能因为一些未来不可预料的小概率事件就放弃对未来的保障。身体健康永远应该排到最重要的位置上,如果想让自己的社保缴的划算一些,从现在开始,加强锻炼,照顾好自己永远是最好的投资。
身边很多人也都跟我说,养老个人账户的余额本身就是用自己的钱缴纳的,如果发生意外,也应该是可以提取出来的,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我们共同探讨。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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